合伙企业有如下类型:
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其中,普通合伙企业又包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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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二、找法网提醒您,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三、合伙企业的特征:
1.合伙企业由各合伙人组成;
2.合伙企业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利性组织;
3.合伙企业以合伙协议作为其法律基础;
4.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属于合伙关系;
5.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合伙企业的经营成本较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