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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厦门!判了!双双获刑

来源:腾讯网 发布时间:2023-08-06 11:26:09

事发厦门

法院判了!双双获刑!

提醒所有人


(资料图片)

这件事千万别做

后果严重!引以为戒!

近日

翔安法院审理了一起

危险驾驶案

驾驶人阿彪(化名)

和车主阿诚(化名)

因犯危险驾驶罪

分别被判刑并均被处罚金

事情究竟是怎么回事

一起来看看

↓↓↓

把酒言欢后,没开车的他成了被告

2023年某天晚上

被告人阿彪、阿诚

与几位好友在翔安某餐厅聚餐

席间

阿彪和阿诚分别喝了

1杯和3杯白酒

饭局散场后

二人觉得不够尽兴

便又来到餐厅一旁的ktv

继续唱歌喝酒直至下半夜

唱歌喝酒完

二人觉得有点饿了

便准备前往下一个目的地吃宵夜

阿诚:

喝酒不开车,我叫了代驾,我们在这等一会儿。”

阿彪:

“没事,我喝的比较少,我来开吧。

万万没想到

二人明知酒后不能开车

仍心存侥幸

阿诚取消了代驾服务

将自己的车钥匙交给阿彪

由阿彪驾驶车辆载上阿诚

一同前往目的地

不料

阿彪驾车行驶至翔安马巷街道某路段时

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依法鉴定

阿彪案发时血液中

乙醇含量为155.60mg/100ml

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经查,案发前

阿彪的驾驶证

已因未及时年审而被注销

阿诚:

他没和我说他驾驶证被注销了,我刚知道。我很后悔,不应该把车交给刚喝完酒的朋友开。”

案发后

阿诚经民警电话通知

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到案后

阿彪和阿诚均对犯罪行为

供认不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阿彪、阿诚

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本案系共同犯罪

最终

驾驶人阿彪和车主阿诚

因犯危险驾驶罪

分别被判处拘役二个月

拘役一个月

并均被处罚金

法官提醒:

车借饮酒人,车主也获刑。本案中阿诚虽然没有酒后开车,但他明知阿彪已经饮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仍将车辆交给阿彪驾驶,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

此外,以下情形也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

①在饮酒过程中,明知他人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刺激其饮酒,且酒后放任其驾车;

②明知他人饮酒,教唆、胁迫或者命令他人驾驶机动车。

俗话说

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然而却总有人心存侥幸

只因一时的糊涂

付出严重的代价

小编在网上一搜发现

类似的案例还真不少

提醒所有人

为了自己和亲友的生命安全

谨记!谨记!谨记!

喝酒莫开车!借车要谨慎!

喝酒莫开车

每个人都应当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条红线,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否则就是害人害己,甚至后悔终生。

借车需谨慎

借车给他人,车主要尽到审查义务:

一是借车人是否具有驾驶资质。如借车人是否有符合要求的驾驶证,借车人是否存在酒驾、毒驾情形,借车人借车时身体状态是否适合驾驶等;

二是交车前进行安全检查。如车主在将车辆借给他人时,应查看车辆是否符合相应安全技术条件,轮胎、刹车是否能正常运转等;

三是借车人作为车辆的临时管理人,一定要尽到临时管理义务,不能再将车辆随意交由他人支配。

否则,一旦出现事故将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拒绝酒驾

就是拒绝灾祸和悲剧

一旦酒驾被查

那必将受到严厉的处罚

严重的还可能被刑拘

饮酒驾车将被严厉重罚

酒后驾驶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一次记12分,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吊销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

醉酒驾驶机动车是刑事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公安交管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公安交管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交管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综合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网络等

编辑 图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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