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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二条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
4、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5、在破产当中,能够上诉的裁定,只有这两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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