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细化落实省委、省政府和省消防安全专业委员会、省消防救援总队有关决策部署,进一步压紧压实消防安全责任,全力推动排查整治重大火灾隐患,有效防范遏制亡人和有影响的火灾事故,坚决杜绝重特大火灾事故,根据《山西省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工作实施方案》(晋消专委﹝2023﹞3号)要求,全市各社会单位自即日起至8月底,全面开展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自查自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开展自查自改的重点场所
01
人员密集场所
包括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养老院等。
02
敏感特殊场所
包括大型综合体、医院、儿童福利院、寄宿制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文物博物馆单位、室内冰雪活动场所、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电化学储能电站等。
03
混合生产经营场所
包括分租、转租形成“园中园”“厂中厂”劳动密集型企业,集餐饮、文化、体育等多业态多功能于一体的合用场所,老旧商住楼等。
04
其他可能导致群死群伤的重大风险隐患场所
包括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仓储物流场所等。
二
自查自改重点问题
对照《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结合近年来重特大火灾事故中暴露的突出问题,将火源电源管理、安全疏散、初期处置等8个方面作为排查整治的重点。
01
火源管理
违规使用明火,动火施工无审批;营业或使用期间,违规动火动焊作业;施工期间未落实现场看护人员,未提前清理可燃杂物和落实安全防护措施;违规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混合生产经营场所中各单位动火施工不报告、不审批,不告知其他单位。
02
电源管理
配电箱(柜)电线连接不规范;违章带负荷拉、合闸;电线电缆未穿管保护,直接穿越易燃可燃材料,开关、插座直接安装在易燃可燃材料上;照明灯具与可燃物未保持可靠安全距离,未采取隔热、散热等措施;违规使用未经产品质量认证的大功率电器或移动插排;电动自行车(蓄电池)违规在室内停放或充电;电化学储能电站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内;医院、养老院的制氧站、氧气瓶间违规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使用锂离子电池的医疗设备、轮椅未在指定安全区域充电。
03
易燃可燃保温材料和装饰装修
人员密集场所室内保温材料燃烧性能不符合要求;违规使用聚丙烯、聚乙烯、聚氨酯、聚苯乙烯等材质的易燃可燃材料尤其是塑料绿植,进行装饰装修;违章搭建易燃可燃材料夹芯彩钢板建筑;混合生产经营场所违规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
04
安全疏散条件
疏散楼梯数量不足或设置不符合要求;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在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消防应急广播、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医院、养老院未将失能和行动不便患者安排在建筑较低楼层,在通道、楼梯间增加床位,影响人员疏散;混合生产经营场所不同独立单位间的分隔占用疏散通道、锁闭安全出口,不能保证各自独立的疏散楼梯。
05
防火分隔
未按要求设置防火分区;防火门、防火卷帘、防火墙等损坏严重,不具备防火分隔功能;电缆井、管道井等防火封堵不严密;混合生产经营场所内违规设置员工宿舍。
06
消防设施设备
未按要求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或水压、水量不能满足灭火需求;未按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气体灭火、防排烟等设施,或消防设施系统损坏瘫痪无法正常使用,不具备防灭火功能。
07
管理责任落实
未严格落实动火施工审批制度、夜间值班制度;未落实全员消防培训、疏散演练;消防控制室人员、电工、电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不掌握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保安、护工、宿管员等不熟悉安全出口,不具备组织逃生自救能力;医院、养老院夜间无人值守或值班人员不具备组织人员疏散能力;混合生产经营场所未明确统一管理单位,各单位之间消防安全责任不明晰,没有物业管理单位或明确牵头单位,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等缺乏管理;擅自改变场所火灾危险性定性,如丁戊类厂房用作丙类生产储存、丙类厂房用作甲乙类生产储存,增大火灾危险性。
08
初期火灾处置
未按要求建立微型消防站或明确初期火灾扑救力量;未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可操作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混合生产经营场所未建立消防联勤联动机制,发生火灾等紧急状况时无人第一时间通知并组织疏散。
三
有关工作要求
各社会单位开展自查自改工作应自评风险、自查安全、自改隐患,建立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台账清单,实行闭环管理,确保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落实到位。专项行动期间,四类场所每月向各县(市、区)消防安全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消防救援大队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自查自改情况。隐患整改期间,四类场所应制定并落实严格的安全管理措施,严防发生火灾。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可以通过政务服务热线(12345)或其他有效途径,向消防救援机构举报火灾隐患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附件1: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自查表
(吕梁消防)